法律百科吧

公安機關如何處理刑事拘留的人?

公安機關如何處理刑事拘留的人?

一、公安機關如何處理刑事拘留的人?

1、對於刑事拘留的人公安機關需要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此外,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2、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及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30天放人概率大嗎?

1、被刑事拘留30天后放人的概率可能大,也有可能小

具體是否會被釋放,與公安機關是否向檢察院提出逮捕請求、該請求是否被批准有關。如果逮捕的請求被批准,那麼極大可能並不會釋放。這是由於被批准後,公安機關一般會採取羈押的強制措施來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2、檢察院批准逮捕後被捕者也有可能會被釋放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對於滿足法定的條件之後,公安機關是可以拘留特定公民的,當然,在拘留之後,需要及時對其進行訊問,若是在訊問後發現不滿足拘留的條件,則需要將其釋放。對於滿足拘留條件的,則需要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並且按照法律的規定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屬。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