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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外執行需滿足哪些條件?

監外執行需滿足哪些條件?

一 、監外執行需滿足哪些條件?

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本應在監獄或其他執行場所服刑,由於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某種特殊情形,不適宜在監獄或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刑罰時,暫時釆取的一種變通執行方法。

二、患有哪些疾病可以申請監外執行?

1、經精神專科醫院(按地區指定的司法鑑定醫院)司法鑑定確診的經常發作的各種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躁狂憂鬱症、同期性精神病;

2、各種器質性心臟病(風濕性心臟病、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高血壓性心臟病、心肌病、心包炎、肺源性心臟病、先天性心臟病等),心臟功能在三級以上。器質性心臟病所致的心律失常,如多發性多源性期前收縮、心房纖顫、二度以上的房室傳導阻滯等。心肌梗塞經治療後,仍有嚴重的冠狀動脈供血不足改變或合併症者;

3、高血壓病Ⅲ期;

4、空洞肺結核、反覆咯血,經兩個療程治療不愈者,支氣管擴張、反覆咯血、且合併肺感染者。患有肺胸膜性疾病,同時存在嚴重呼吸功能障礙者,如滲出性胸膜炎、膿胸、外傷性血氣胸、瀰漫性肺間質纖維化等;

5、各種肝硬變所致的失代償期,如門靜脈性肝硬變、壞死後肝硬變、膽汁性肝硬變、心源性肝硬變、血吸蟲性肝硬變等;

6、各種慢性腎臟疾病引起的腎功能不全,經治療不能恢復者,如慢性腎小球腎炎、慢性腎盂腎炎、雙側腎結核、腎小動脈硬化等;

7、腦血管疾病、-內器質疾病所致的肢體癱瘓、明顯語言障礙或視力障礙等,經治療不愈者。腦血管疾病,如腦出血、腦血栓形成、蛛網膜下腔出血、腦栓塞等。-內器質疾病,如-內腫瘤、腦膿腫、森林腦炎、續集性腦膜炎、化膿性腦膜炎、嚴重-腦外傷等;

8、各種脊髓疾病及周圍神經所致的肢體癱瘓、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者。各種脊髓疾病,如脊髓炎、高位脊髓空洞症、脊髓壓迫症、運動神經元疾病。周圍神經疾病,如多發性神經炎、周圍神經損傷、治療無效、生活不能自理者;

9、癲癇頻繁大發作,伴有精神障礙者;

10、糖尿病合併心、腦、腎病變或嚴重繼發感染者;

11、膠原性疾病造成心臟功能障礙,治療無效者,如系統性紅斑狼瘡、皮肌炎、結節性多發動脈炎等;

12、內分泌腺疾病,難以治癒者,達到喪失勞動能力者,如腦垂體瘤、肢端肥大證、尿崩證、柯興氏綜合證、原發性醛固酮增多證、嗜鉻細胞瘤、甲狀腺機能亢進、甲狀腺機能減退、甲狀旁腺機能亢進、甲狀旁腺機能減退證;

犯罪嫌疑人被判刑後是判斷是否可以進行監外執行的,是需要看是否滿足相關的情形的,如果滿足相關條件的是可以執行監外執行的,但是若在監外執行的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收監,如果是提請保外就醫的,也必須要到政府指定醫院進行診斷,同時由該醫院出具證明方可。

標籤:監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