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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是自訴嗎

一、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是自訴嗎?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是自訴嗎

1、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可以是公訴案件,也可以是自訴案件。

2、對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執行法院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也可以直接到公安機關報案,要求通過公訴程序追究被執行人的刑事責任。

3、申請執行人到公安機關報案或者執行法院移送公安機關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立案、不提起公訴的。申請執行人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作為自訴案件處理的基本流程是什麼?

(一)立案審查

法院對自訴人提起訴訟的案件,必須根據立案的條件進行審查,主要查明有無明確的被告人。有無足夠的證據證明被告人犯罪,案件是否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能否交付法庭審判等。

審查後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1)對於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2)對缺乏罪證的,如自訴人提供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説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二)案件審理

自訴案件的一審程序,與公訴案件基本相同。但由於自訴案件主要是直接侵害公民個人合法權益的輕微刑事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對這類案件的審判程序作了一些特殊規定:

(1)對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2)對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後應制作調解書,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後即發生法律效力,但對於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偵查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3)自訴案件在審理過程中,宣告判決前,自訴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對當事人自行和解的應記錄在案,對自訴人申請撤訴的一般應予准許。但自訴人撤訴後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4)開庭時,自訴人經兩次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應按撤訴處理。

司法實踐中既可以作為公訴案件,又可以作為自訴案件處理的案子不是特別的多。類似於情節比較輕微的故意傷害案或非法侵入住宅罪等,那麼在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當中,如果是當事人拒不支付贍養費、撫養費等諸如此類的情節,滿足法定條件的都可以撤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