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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中止犯罪行為的量刑是什麼?

一、主動中止犯罪行為的量刑是什麼?

主動中止犯罪行為的量刑是什麼?

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犯罪中止必須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結果。這是犯罪中止與犯罪預備、犯罪未遂在主觀上的區分標誌。行為人中止犯罪的原因多種多樣,有的出於真誠悔悟,有的因為對被害人產生同情之心,有的由於懼怕刑罰處罰,有的為了爭取寬大處理,如此等等。

一方面,不能將引起行為人中止犯罪的原因,當作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從而否認中止的自動性。另一方面,也不能因為存在客觀障礙就否認中止的自動性。在存在客觀障礙的情況下,有時行為人並沒有認識到,而是出於其他原因放棄犯罪的,應認定為中止;有時行為人認識到了,但同時認為該客觀障礙並不足以阻止其繼續犯罪,而是由於其他原因放棄犯罪的,也應認定為中止。自動,即自己主動,放棄,即拋棄、丟掉的意思。

所謂“自動放棄”,是指行為人出於自己的意志停止可以進行下去的犯罪活動。它表現為行為人認為自己有可能完成犯罪的情況下,自行停止犯罪的進行(即“能達目的而不欲”)。如果行為人在自己認為不能將犯罪進行到底的情況下而放棄犯罪,則不是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未遂(即“欲達目的而能”)。

二、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區別什麼?

1、發生的時間不同。犯罪未遂發生在已經着手實施犯罪以後,犯罪預備階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則要求必須在犯罪過程中放棄犯罪,即在實施犯罪預備或者在着手實施犯罪以後,達到即遂以前放棄犯罪,均能構成犯罪中止。

2、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實際結果違背行為人的本意,即欲為而不能為。在犯罪中止中,行為人出於自己的意志而主動放棄當時可以繼續實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為而不為。這是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根本區別。

3、行為結果不同。犯罪未遂的結果是犯罪未逞,是指行為人沒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並不等於不發生任何損害結果。犯罪中止要求行為人必須徹底地放棄犯罪。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犯罪中止還要求行為人必須有效地防止他已經實施的犯罪行為之法定犯罪結果的發生。

4、刑事責任不同。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對中止犯的處罰輕於未遂犯,其目的是鼓勵犯罪分子不要把犯罪行為進行下去,從而有效地保護人民的利益免遭犯罪的侵害。

主動中止犯罪,沒有造成損害的,不需要處罰,犯罪中止和犯罪中斷的區別在於法律概念不同,法律效力不同,犯罪中止需要無條件放棄犯罪,在以後不存在任何的犯罪行為;而中斷犯罪是有條件的暫時停頓,阻止犯罪構成條件消失後,還要繼續進行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