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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設賭場罪退偵兩次了好久才能判嗎?

開設賭場罪退偵兩次了好久才能判嗎?

一、開設賭場罪退偵兩次了好久才能判嗎?

開設賭場罪退偵兩次是否判刑是要分情況的,檢察機關在收到案件之後,應該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審查,如果案件經過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仍然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如果證據充足的應當起訴,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犯罪嫌疑人可能會被判刑。

案件經過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仍然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如果證據充足的應當起訴,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犯罪嫌疑人可能會被判刑。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163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二、檢察院退偵三次符合要求嗎?

這是不合法的,沒有第三次退回補充偵查,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退回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檢察院兩次退偵之後,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檢察院退偵意味着案卷退回公安補充偵查。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刑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説明。

如果案件經過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仍然證據不足,作不起訴處理,檢察院退偵三次是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案件、補充偵查的期限是兩次,兩次退偵之後,檢察院應做不起訴處理,案件的證據不足,檢察院退偵後,公安機關需要做補充偵查,要重新蒐集案件相關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