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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折抵刑罰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違法委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罰金”。
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在一定情況下可以折抵刑罰,是從保護當事人的角度出發作出的規定,同時也是為了解決行政處罰和刑罰在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實踐中,由於實施行政處罰和刑罰的主體不同,因而在對一個違法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認定問題上,可能會有差異。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行政處罰折抵刑罰原則

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