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罪為什麼不降低年齡
一、未成年犯罪為什麼不降低年齡?
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歸根結底是社會原因。尤其我國目前正處於社會轉型期,這導致未成年人受到傷害繼而傷害他人的情況很多。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往往既是社會的危害者,也是不良環境的受害者。單純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解決不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問題。
由於預防未成年犯罪法缺少具體的幫教處罰措施,使得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前期干預和矯正仍不足,“前期預防”還遠遠沒做到位。“前期預防”還沒做好,就盲目降低刑責年齡,解決不了問題,也顛倒了因果關係。
從社會防衞的角度來説,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也是不理性的。過早讓孩子接受刑法處罰,貼上罪犯的標籤,這種孩子日後更有可能犯更嚴重的罪。
對待孩子犯錯誤要有一個底線,寬容而不縱容。現在最大的問題是兩個極端,第一是一罰了之,第二是一放了之,缺乏中間的過渡措施,要用教育性的措施去替代刑罰。簡單地説,就是孩子生的病要用孩子的藥物去治療,不能用成年人的藥物去治療。
應轉變觀念,對於未成年人暴力犯罪行為,從它還很微小、不嚴重的時候就要及時關注和制止。應鼓勵一些社會保護組織和社會支持系統參與到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來。比如支持和歡迎志願者隊伍、社會工作者等直接參與社區矯正和幫教少年犯的工作,同時讓未成年人多參加社區服務活動,有利於對他們社會公德意識的培養。
二、未成年犯罪的年齡該怎麼計算?
根據《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針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於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因此,未成年犯罪年齡雖然現在較年輕化,但是不能因為犯罪年齡減輕,就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未成年人應該得到感化和教導,避免他們走向違法犯罪的道路,並不是一味的打壓,他們有進步的空間,應該是預防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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