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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挪用公款四萬多判幾年?

一般挪用公款四萬多判幾年?

一、一般挪用公款四萬多判幾年

國家工作人員挪用公款4萬屬於數額較大的情形,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二、挪用公款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複雜客體,它不僅侵犯了國家公職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同時也侵犯了國家的財經制度和公共財物的所有權。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對象是公款,即國有單位和集體經濟組織的貨幣資金。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的特定公物亦是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對象,而除此之外的其它公物則不包括在內。

(二)、客觀要件

挪用公款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

(三)、主體要件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體國家工作人員,包括: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四)、主觀要件

挪用公款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犯罪,其目的是暫時非法佔用公款。

三、挪用公款罪與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區別有哪些

1、侵犯的具體客體對象不同。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公款的使用權,侵犯的對象主要是一般的公款,也包括其他的公物及特定款物;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是國家財經管理中七種特定款物的專用制度,侵犯的對象限於特定款物。

2、客觀方面表現不同。

挪用公款罪表現為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行為;挪用特定款物罪表現為把特定款物挪作其他公用事項,並且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羣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3、犯罪主體不同。

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體一般是國家工作人員,主要是掌握國家救災、救濟等款物的財會人員或有權調撥特定款物的人員,即直接責任人員。

4、主觀方面不同。

挪用公款罪的挪用是為了個人使用或者借給他人使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挪用則是為了單位另行使用。

挪用公款的行為是侵犯了國家的財經制度,也侵犯了公共財物所有權,只要挪用公款造成數額較大的就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在認定挪用公款四萬多判幾年就需要有具體的案件來分析,輕者也會處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有法律依據的,但如果在犯了錯之後及時的認錯,那麼是可以從輕處罰的。本篇文章內容希望能為您提供幫助,如果還存在疑問的話,可以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與專業律師進行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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