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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致2級輕傷怎麼判?

一、故意傷害致2級輕傷怎麼判

故意傷害致2級輕傷怎麼判?

(一)、故意傷害致二級輕傷的判刑標準是: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傷情較輕,可在量刑期限上可以適用緩刑。如果行為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緩刑適用於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累犯、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二、故意傷害罪的認定標準

(一)、故意傷害罪的形態。

故意輕微傷害的,不存在犯罪未遂問題,即行為人主觀上只想造成輕微傷結果,而實際上未造成或造成輕微傷結果的,不以犯罪論處。

(二)、基於他人承諾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這是較為棘手的問題。許多國家的刑法只是明文規定處罰基於承諾的殺人,並且其法定刑輕於普通故意殺人罪的法定刑,但沒有對基於承諾的傷害做出規定。於是有人認為,既然刑法只規定了基於承諾的殺人罪,而沒有規定基於承諾的傷害罪,就表明基於被害者承諾的傷害一概無罪。

(三)、傷害胎兒身體的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

傷害胎兒身體的,一般不構成故意傷害罪。但倘若行為人故意使用藥物或者其他器具傷害胎兒,旨在使該胎兒出生後成為嚴重精神病患者或者造成缺乏四肢等嚴重殘疾,事實上也造成這種傷害的,如果對這種行為不認定為犯罪,也有悖於刑法保護法益的目的。

(四)、關於同時傷害的問題。

對同時傷害不能認定為共同傷害,而應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⑵ 、同時傷害行為沒有造成傷害結果的,都不承擔刑事責任。

⑵、同時傷害行為造成了輕傷結果,但證據表明該輕傷由一人行為所致,卻不能辨認該輕傷為何人造成時,也不能追究任何人的刑事責任。

(五)、故意傷害罪的罪數。

對於故意傷害罪的罪數區分,應當按照區分一罪與數罪的標準予以解決。所要注意的是,當傷害行為屬於其他重罪的法定手段時,不得認定為數罪,而應認定為其他重罪。

實施了傷害他人的行為,如果屬於正當防衞,則不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果是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則構成故意傷害罪,根據受害者的傷情來判罰,如果傷情較輕,可以在正常判罰基礎上判緩刑,傷情較重依法判處有期徒刑。

標籤:故意傷害 輕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