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至2人輕傷怎麼判
一、故意傷害至2人輕傷怎麼判?
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犯罪嫌疑人認罪態度好,積極賠償,與受害人雙方和解並取得諒解書,法院可以判處緩刑。具體的賠償標準,要看傷勢是否構成民事上傷殘等級,然後根據傷殘等級、具體損失以及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情況來計算具體的賠償金額。
2、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至輕傷以上,就構成故意傷害罪,可以立案處理。
3、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刑事案件的審理時間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只要受害者的傷情結果不是重傷,對於犯罪嫌疑人來説也存在着可以迴旋的餘地,不過,絕對不追究刑事責任的這種可能性是不大的。同時,法院當然會考慮到犯罪嫌疑人實施故意傷害行為的具體原因的,如果兩位受害者也有一定責任,對犯罪嫌疑人的量刑也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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