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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自首的可以從輕處理嗎?

一、尋釁滋事罪自首的可以從輕處理嗎?

尋釁滋事罪自首的可以從輕處理嗎?

可以,構成尋釁滋事罪的,犯罪嫌疑人有自首表現的,人民法院會依據犯罪情節從輕、減輕處罰,所以判刑多少年要依據犯罪情節而定的。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尋釁滋事罪,是《刑法》第六章第一節擾亂公共秩序罪這類罪名中的個罪,它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鬨鬧事,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自首仍適用於尋釁滋事罪,如果犯罪嫌疑人存在自首行為,也應當作為減輕處罰的情節予以量刑。對於自首情節,應當綜合考慮自首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惡意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從寬處罰的除外。

二、自首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自首的認定標準如下:

1、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後果,委託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2)並非出於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3)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犯有數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數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的行為,認定為自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我國的刑事案件的處理中,自首是指犯罪後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自首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自首又分為一般自首和特別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