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延期審理可以嗎?
一、敲詐勒索罪延期審理可以嗎?
可以。刑事案件敲詐勒索罪一般是經過五到五個半個月左右結案,因為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在二個月以內,而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時間在一個月到一個半月,法院審理案件的時間是兩個月,所以加起來大概五到五個半個月的時間。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刑事訴訟法》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敲詐勒索罪的構成條件
敲詐勒索罪的構成條件有: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各體是複雜客體,不僅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還危及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權益。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採用威脅、要挾、恐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
3、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
4、主體:一般主體。
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的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敲詐勒索罪需要按照具體的情況進行相應的處罰,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敲詐勒索罪構成條件包括侵犯的各體是複雜客體,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採用威脅、要挾、恐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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