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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找人辦理出境有什麼罪?

一、非法找人辦理出境有什麼罪?

非法找人辦理出境有什麼罪?

非法找人辦理出境是會按偷越國(邊)境罪來進行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規定,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為參加恐怖活動組織、接受恐怖活動培訓或者實施恐怖活動,偷越國(邊)境的,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偷越國(邊)境罪犯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偷越國(邊)境罪,是指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行為。偷越,主要表現為不在出入境口岸等規定的地點出入國(邊)境,或者使用偽造的出入境證件在規定的地點出入國(邊)境。只要出入境證件形式合法,就不得認定為偷越國(邊)境。行為主體既可以是中國公民,也可以是外國公民。偷越行為情節嚴重的,才成立本罪。根據《越境案件解釋》的規定,偷越國(邊)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1)在境外實施損害國家利益行為的;

(2)偷越國(邊)境3次以上或者3人以上結夥偷越國(邊)境的;

(3)拉攏、引誘他人一起偷越國(邊)境的;

(4)勾結境外組織、人員偷越國(邊)境的;

(5)因偷越國(邊)境被行政處罰後1年內又偷越國(邊)境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走私犯罪人偷越國(邊)境的,是走私罪與本罪的想象競合,從一重罪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掌握國家祕密的國家工作人員偷越國邊(境)叛逃的,以叛逃罪論處,也不另認定為本罪。

三、本罪與走私罪共犯的界限有哪些?

海關人員與走私犯罪分子事先通謀,故意使走私行為得逞,其實質上是海關人員和走私犯罪分子共同實施的犯罪行為,只不過分工不同,故應當以走私罪的共犯論處。“事先有無通謀”是區分本罪與走私罪共犯的界限。如果海關工作人員與走私分子事前已相互通謀並互相勾結實施走私行為的,則構成走私罪的共犯。

綜合上面所説的,非法人找辦出境這種行為是完全違反了我國對出入境行為的管理規定,只要存在此行為是需要承擔起治安的處罰,如果造成的情節比較嚴重是可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案件的情況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