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7天是第七天放人嗎?
一、拘留7天應該是滿7天放人,這也是有法律規定的
拘留的羈押期限最長為三十七天。《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第二款規定,“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第三款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這是是拘留後的羈押期限。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審查後,根據案件情況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分別作出處理:
一是對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內依法辦理提請批准逮捕手續;
二是對應當內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逮捕的,而辦理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手續,直接向院移送起訴;
三是在容拘留期限內未能查明犯罪事實的,辦理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手續,繼續偵查;
四是具有刑事訴訟法第5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撤銷案件。
二、拘留的程序
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註明有關情況和理由,經部門領導審核,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拘留證》。檢察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由檢察長決定,再送交公安機關執行;對於情況緊急來不及辦理拘留手續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先行將犯罪嫌疑人帶至公安機關,同時立即辦理拘留手續。由於我國法律規定,拘留由公安機關執行。因此,對於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由公安機關執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應持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的《拘留證》,向被拘留人出示,並宣佈對其實行拘留。然後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字、蓋章或按捺指印。被拘留人拒絕簽字、蓋章或按捺指印的,執行人員應在拘留證上註明。
我國的拘留目前分為行政、刑事、民事三類拘留方式,具體的拘留時間應該視情況而定。需要注意的是,拘留與羈押、管制等還是有差別的,雖然它們都是表現為對人身自由的限制,但是拘留的應用範圍更廣,它廣泛應用於行政、刑事、民事等多種案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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