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對銷售假藥的規定是什麼?
一,刑法對銷售假藥的規定是什麼?
《刑法》具體規定如下: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二,正確理解認識假藥的含義
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按照《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假藥”包括兩種情形:
(一)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而“按假藥論處”則包括六種情形:
(一)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
(三)變質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准文號而未取得批准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
(六)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可見,刑法意義上的“假藥”是依照《藥品管理法》的明確規定認定:一是直接判定為“假藥”的兩種情形,包括非藥品冒充藥品;二是按假藥論處的六種情形的藥品;三是按假藥處理的非藥品。但是,在《藥品管理法》中關於哪些“非藥品”冒充哪些“藥品”才屬於假藥或者才按假藥處理並無明確具體的規定。
假藥對於國家和民眾的危害是非常嚴重的,因此國家嚴厲打擊銷售和製作假藥的機構和個人,一經查處,會判以重刑。因為抗癌藥的免税政策使很多癌症患者受到了極大的福利,同時也引發了多年前關於進口癌症藥品假藥案的反思。假藥的危害具體諮詢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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