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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賣淫監視居住最後會怎樣?

容留賣淫監視居住最後會怎樣?

一、容留賣淫監視居住最後會怎樣?

也有判刑的可能,監視居住只是公安機構的一種強制措施,也就是説本來要刑事拘留的,但因為情節不嚴重就可以採取這種措施,但是是不是判刑還要看公安機構偵察的結果如何認定。

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査的,經上一級公安機構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辯護人,適用《刑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二、行使監視居住程序有什麼?

(一)監視居住的決定與交付執行。公安機構、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有權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監視居住措施。

具體操作程序為:承辦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員提出意見,報部門負責人審核,經領導批准後,製作監視居住決定書,監視居住決定書應寫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住址等身份狀況,被監視居住人應遵守的事項和違反規定的法律後果,執行部門的名稱等內容,並向被監視居住人宣佈。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的,還應當將監視居住決定書和監視居住通知書送達執行部門。

(二)監視居住的執行與期限。監視居住由公安機構執行。如果發現有違反應遵守的規定的,應及時報告監視居住決定部門,以便考慮是否變更強制措施。

監視居住與取保候審相比較,雖然其適用的範圍相同,但監視居住比取保候審更嚴厲。儘管監視居住是限制人身自由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但不能因此而將被監視居住人加以拘禁或者變相拘禁。

容留賣淫被監視居住,最後可能會判刑,對於監視居住的決定,可以由公安機構作出,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作出,是偵查階段的一種強制措施,具體實施起來是由公安機構執行的,如果案子涉及到國家安全方面的,應當由國安局來執行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