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被超期羈押超過應判刑期咋辦?
一、人被超期羈押超過應判刑期咋辦?
人被超期羈押超過應判刑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司法機關對被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如何處理,法律規定了三種辦法:一是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應當予以釋放;二是對於取保候審超過十二個月或者監視居住超過六個月的,應當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三是變更強制措施,如對被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羈押,改為採取取保候審。
如果到了法定期限不能辦結,對於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則上應當釋放。對於還需要繼續偵查、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或者繼續審理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二、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對造成人身損害的,國家刑事賠償的範圍為:
(1)對沒有犯罪事實或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2)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3)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4)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的;
(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可見,我國的刑事賠償基本上是以“無罪”賠償和“違法”責任賠償為原則。實踐中,被超期羈押者只有在最終被宣告“無罪”的情況下才可能獲得國家賠償。
三、國家賠償的計算標準是怎麼樣的?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綜合上面所説的,人被超期羈押是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並要求直接釋放本人,如果出現讓公民的利益或權益受到損失的,那麼是可以要求相應的國家賠償,嚴重者執法人員是會承擔法律的責任,所以,羈押必須要符合條件,這樣才能確定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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