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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

如何認定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

一、如何認定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秩序。既包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單位的工作、生產、營業及教學、科研秩序,又包括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等公共場所的秩序及交通秩序,還包括人民羣眾的工作日常生活秩序。

(二)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為是指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只要出於故意實施了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行為,並且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即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虛假的危險物質而投放,故意造成社會恐慌,擾亂社會公共秩序。過失不構成本罪。不知道是虛假的危險物質,以為是其他非危險物質如被騙而為他人投放的,則不能構成犯罪。不知道是虛假的危險物質,以為是真實的危險物質而出於故意投放的,則屬於投放危險物質罪未遂,不能以本罪論處。

二、投放行為可能存在以下情形

1、投放危險物質的行為,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投放危險物質罪;如果故意使用危險物質殺害特定個人或特定牲畜的,不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而成立故意殺人罪、盜竊罪或者故意毀壞財物罪等。

2、投放虛假危險物質,擾亂社會秩序的,不成立投放危險物質罪,可能成立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或者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

3、故意傳播突發性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投放危險物質的表現方式包括:將危險物質投放於供不特定或多數人飲用的食品或飲料中;將危險物質投放於供人、畜等使用的河流、池塘、水井等中;釋放危險物質,如將沙林、傳染病病原體釋放於一定場所。

按照規定,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屬於結果犯,該罪的立案標準要求同時具備兩個條件:(1)行為人實施了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的行為;(2)導致了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結果發生。兩個條件同時具備的,應當立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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