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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認罰後反悔能否支持?

一、認罪認罰後反悔能否支持?

認罪認罰後反悔能否支持?

對被追訴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後的反悔,應當區分是否有正當理由。有正當理由的,司法機關應予支持,並倒查責任。無正當理由的,司法機關應予約束,除了具結書內容失效之外,不以認罪認罰從寬處理,其中在起訴前反悔的,檢察機關應當根據反悔後的事實、證據依法提出量刑建議;在法院審理期間反悔的,法院根據反悔後的情況決定是否轉換程序,並根據查明的事實依法作出裁判;在判決後提起上訴,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的,檢察機關應當提出抗訴。

有以下幾點需要説明:

(1)被追訴人在認罪認罰後反悔,總會提出這樣那樣的理由,如其沒有提出理由,司法機關應當要求其説明具體理由。對其理由,司法機關應予核查。

(2)判斷被追訴人反悔理由是否正當,不以被追訴人自己説的為依據,而由司法機關核查確認。

(3)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一個獨立的制度,認罪認罰是一個獨立的量刑情節,都以被追訴人既認罪又認罰為條件。有的被追訴人對認罪認罰都反悔,自然不能以認罪認罰從寬處理;有的被追訴人只對“認罰”反悔,仍然堅持認罪,由於其已缺乏“認罰”這一要件,因而也不能以認罪認罰從寬處理,但對其認罪部分,仍可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之外,依法從寬處理。

二、反悔“正當理由”的界定

反悔的“正當理由”,是指依據法律、邏輯和經驗法則等,被追訴人如不反悔就可能影響司法公正的事由。反悔“正當理由”的範圍有:

1.被追訴人認罪認罰非出於自願的。

2.被追訴人認罪認罰非出於明智的。

3.被追訴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4.在簽署具結書後,發現足以影響定罪或者量刑的新證據的。

5.在案件事實、證據沒有變化的情況下,檢察機關擅自改變量刑建議,導致被追訴人反悔的。

6.量刑建議或者法院判處的刑罰明顯不當的。

7.法院判處的刑罰重於量刑建議,被追訴人認為太重的。

8.被追訴人如不反悔就可能影響司法公正的其他情形。

認罪認罰之後反悔可以根據具體的情況對反悔的行為決定是否支持,如果是出於正當的理由可以對反悔的行為支持,因為有些情況可能不會按照自願的原則簽署認罪認罰的具結書,可以支持反悔。

標籤:反悔 認罪 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