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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關於信用卡去哪裏自首

詐騙關於信用卡去哪裏自首

如今,我們有目共睹的是線上支付越來越便利,信用卡等業務也涉及相當的廣泛,但是其中也存在着一些由詐騙團伙組成的業務領域,不僅騙取大量資金還會盜取一些個人信息,但也會有犯罪分子醒悟的一刻,就想問詐騙關於信用卡去哪裏自首這個問題,今天我們一起來看一下。

一、詐騙關於信用卡去哪裏自首

當地公安機關等辦法部門可以自首,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你朋友這種行為屬於惡意透支,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他詐騙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主動投案自首,認罪態度好,在量刑上法官會酌情從輕考慮處罰。會從輕處理,可委託律師辯護。

二、信用卡詐騙罪本罪量刑標準是什麼?怎麼判定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規定,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

2、惡意透支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

“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為,詐騙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惡意透支5000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惡意透支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惡意透支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本罪主觀要件上行為人是故意,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本罪的客體為複雜客體,即信用卡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本罪在客觀要件上具體表現為四種形式: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涉嫌詐騙犯罪,數額巨大,可以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具體量刑看情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12次會議、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4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為依法懲治詐騙犯罪活動,保護公私財產所有權,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結合司法實踐的需要,現就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綜上所述,相信大家對詐騙關於信用卡去哪裏自首有了一個明確的答案,涉嫌犯罪行為的應該首先到當地的公安機關部門進行自首,警察通過了解相關情況來對案件進行偵查,但即使是去自首也難逃法律的制裁,相對於情況時比較輕的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