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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刑事案件的偵查和拘留有什麼規定?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和拘留有什麼規定?

一、對刑事案件的偵查和拘留有什麼規定?

根據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或者是檢察院進行。而拘留由公安機關執行。

1、根據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或者是檢察院進行。

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2、拘留由公安機關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二、已經立案了的刑事案件,公安機關就需要進行偵查嗎?

1、已經立案了的刑事案件,公安機關就需要進行偵查。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2、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

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後,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

公安機關在偵查刑事案件期間,若是發現了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將其拘留。但是在拘留的時候,需要出示拘留證,且一旦拘留了特定的公民,需要對其進行訊問,且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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