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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涉嫌貪污多少屬於犯罪

犯罪嫌疑人涉嫌貪污多少屬於犯罪

一、犯罪嫌疑人涉嫌貪污多少屬於犯罪?

犯罪嫌疑人貪污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構成貪污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構成貪污罪的,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二、貪污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主體要件

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2、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自直接故意,並具有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目的。過失不構成本罪。

3、客體要件

貪污罪的對象是公共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其中,國家公職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是主要客體;公共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的所有權是次要客體。

4、客觀要件

表現為利用職務上之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由此可以看出,貪污行為的成立,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兩個要素:一個是利用職務上之便利;另一個是行為人實施了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符合貪污罪的認定條件,可以按照貪污的數額進行量刑,最嚴重的是判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貪污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公職人員的職務廉潔性和公共財物,犯罪的主體屬於特殊主體,需要是國家工作人員,這項罪名屬於結果犯,要達到法定條件才會立案追究責任。

三、貪污和挪用公款罪的區別是什麼?

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區別如下:

1、違法主體不同。貪污罪的主體是國家公務人員或受國有單位委託管理、運營國有錢財和產業的人員。但挪用公款罪的主體只能是國家公務人員。也就是説貪污罪主體範圍大於挪用公款罪。

2、行為人的認識不同。貪污罪與挪用公款罪的關鍵區別在於行為人主觀上能否具有合法佔有公款的成心和目的。挪用公款罪和貪污罪的主觀方面雖然都是成心,但是內容不同。挪用公款罪是合法佔用公款,目的在於合法獲得對公款的掌控權。貪污罪是合法佔有公共財物,目的在於合法獲得公共財物的一切權,即意圖永遠地合法佔有公共財物。

3、兩者進犯的客體不同。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在客體上都進犯了國度打工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但兩者的區別也是分明的。貪污罪進犯的是公共錢財和產業一切權中的佔有、運用、收益、獎勵權四種權能。而挪用公款罪只進犯公款的佔有、運用和收益權。貪污罪進犯的是公共錢財和產業的一切權,而挪用公款罪僅進犯的是公共錢財和產業的運用權。

4、客觀行為方式不同。貪污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運用併吞、偷盜、騙取等辦法將公共財物據為己有。挪用公款罪的行為表現為私自決議動用本單位公款,雖然有時也採取一些詐騙手法,但普通不採用併吞、偷盜、騙取手法。貪污罪是國家打工人員或許受國有單位委託管理、運營國有錢財和產業的人違法而挪用公款只能是國度打工人員。挪用公款罪是非法佔用公款,而貪污罪是不合法佔有公共財物。

所以依據文章的看法,犯罪嫌疑人涉嫌貪污三萬元構成犯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的便利,採用侵吞、竊取、騙取等其他非法手段非法佔有國家或者其他私有財產的,構成貪污罪。如果犯罪嫌疑人構成貪污罪的,一般情況下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並且同時判處罰金的處罰,以上的答案就是對貪污多少屬於犯罪這個問題的回答。如果您對於這方面還有疑問想要了解的話,可以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諮詢專業律師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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