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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獲緩起訴是緩刑嗎?

一、對於獲緩起訴是緩刑嗎?

對於獲緩起訴是緩刑嗎?

是屬於緩刑的;緩予起訴的作用機制類似於緩刑制度,其性質介乎於起訴與不起訴之間,通過設立考驗期限和考驗標準,給被告人附加不追訴犯罪的條件,以追訴為堅強有力的威懾後盾,以不追訴為檢察機關和被告人的共同理想目標。

二、緩起訴的適用條件

1、部分符合相對不起訴條件的案件。相對不起訴的法定情節,是指刑法規定的可以(應當)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情節,如預備犯、未遂犯、中止犯、脅從犯、從犯、自首犯、防衞過當、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聾啞人或盲人。對這部分被告人作相對不起訴處理不是必然的選擇。因此,根據犯罪的社會危害後果和被告人的悔罪表現判斷,對免除處罰過輕,而當即起訴判刑又顯得過重者,選擇暫緩起訴的處理方式,符合刑法罪刑相適應的原則。

2、剛剛達到起刑標準的典型輕罪案件。這類案件因犯罪情節僅觸犯定罪量刑的“底線”,社會危害性較小,被告人可塑性大,雖然不具備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情節,但起訴後法院可能判處免予刑事處分、適用緩刑或單獨適用罰金刑等,所以只要其真誠悔罪,彌補了犯罪造成的損失,可以緩予起訴。在實踐中,這類案件雖然不符合不起訴的法定條件,但多數作了相對不起訴處理,特別是在一些貪污賄賂犯罪案件、瀆職犯罪案件、盜竊等侵財刑型刑事犯罪案件的中表現尤為明顯,不起訴率高的問題也主要是由這類案件引起的。從罪刑相適應的角度看,這樣處理有其合理的一面。所以,對這類案件設立緩予起訴制度,可以解決不起訴合理不合法的矛盾,適應司法實踐的需要。

3、未成年人輕罪案件。已滿14歲,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犯可能判處緩刑的輕罪,又是初犯的,雖然不具備免除處罰情節,可以緩予起訴。因為未成年人往往有主觀惡性不深,心理、性格等方面尚未成熟定型,犯罪一般是受家庭、社會因素影響,可塑性最大,對他們實施刑罰改造並非一定是最佳選擇,甚至容易產生對抗社會的思想情緒,所以,給他們以特別的關愛,予以緩予起訴,能夠消除刑罰處罰的污點對其人生造成的重大消極影響,有利於早日迴歸社會正常生活,健康成長。

4、排除適用條件。屬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累犯、有故意犯罪前科、拒不賠償被害人損失等情形的,均不得適用緩予起訴。

綜合上面所説的,獲緩起訴就代表着這個案件的情節比較輕,在處罰的上面可以進行緩刑,但前提也必須要和法律規定的條件相符合;如果在緩刑的期間之內做出違法的事情,那麼同樣也是會進行收監,所以,執法人員在處理的時候都是有法律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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