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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參加恐怖組織罪怎麼判刑

構成參加恐怖組織罪怎麼判刑

一、構成參加恐怖組織罪怎麼判刑?

構成參加恐怖組織罪的,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罰金。如果是積極參加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法》

第一百二十條【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並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二、構成參加恐怖組織罪判刑後滿足哪些條件可以減刑?

構成參加恐怖組織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三、參加恐怖組織罪的量刑原則有哪些?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責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被告人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又要考慮被告人的主觀惡性等情況,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嚴則嚴,當寬則寬,寬嚴相濟,罰當其罪,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綜合考慮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社會治安形勢,確保刑罰目的的實現。但對於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對被告人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平衡。

我國,組織、領導或者參加恐怖組織都是犯罪行為,對於組織者和領導者的量刑比較嚴厲,通常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最嚴厲的量刑標準是無期徒刑,對於普通的參加者,處罰標準相對較輕,參加了恐怖組織後實施了其他犯罪行為的,要依法數罪併罰。

標籤:判刑 恐怖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