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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中致人死亡定啥事?

尋釁滋事罪中致人死亡定啥事?

一、尋釁滋事罪中致人死亡定啥事?

尋釁滋事致人死亡在法律上就不按照尋釁滋事罪處罰了。因為尋釁滋事是一個行為,出現死亡是一個嚴重後果,會按照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致死進行處罰,司法實踐中對尋釁滋事隨意毆打他人致人重傷、死亡的如何適用法律,有不同的認識。尋釁滋事隨意毆打他人致人重傷、死亡亦應依《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作處罰。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區別

所謂尋釁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鬨鬧事、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毀壞財物、破壞公共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尋釁滋事主要表現為以下四種行為:

一是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主要表現為一種逞強好勝的心理,如在集市上欺行霸市,隨意毆打他人。如有人酒後隨意毆打他人也可以構成尋釁滋事罪。根據法律的規定,隨意毆打他人,必須造成受害人輕傷以上後果才予以追究刑事責任。主要表現是隨意毆打他人,若是有預謀的毆打他人,或者其毆打行為不是隨意性的,則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鄰里之間因為糾紛發生的毆打,聚眾鬥毆中的毆打行為則不能構成尋釁滋事罪。

二是追逐、攔劫、辱罵他人,情節惡劣。在舊刑法中規定有流氓罪,尋釁滋事罪是從流氓罪中分離出來的。一般的追逐、攔劫、辱罵他人,不能構成尋釁滋事罪。只有達到情節惡劣的程度才能構成尋釁滋事罪。如在中學,有些男孩比較調皮,在放學後騎自行車追逐漂亮的女生,或者在女生必經的路上攔劫女孩,或者用侮辱性的語言罵女學生。這種行為若沒有造成女孩不能正常到校上課,不能進行正常的學習、生活等情況,達到惡劣的程度,均不能構成尋釁滋事罪。在尋釁滋事中,公然辱罵他人或者捏造事實損害他人人格的行為均是這裏的辱罵行為,均不再單獨構成侮辱罪或者誹謗罪,因為這種辱罵行為是構成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

三是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這裏也主要表現為一種逞強好勝的心理。這裏我們要與搶奪罪和破壞公私財物罪要區別開來。行為人雖然佔取他人財物,但沒有不法取得的意思,即使財物價值較高,也應該按照本罪來處理。因為這樣更能體現對法益的保護,取得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尋釁滋事罪的量刑按照具體的案件有所不同,如果是比較情節比較嚴重,致人死亡的情況,可以按照故意傷害罪的刑罰進行處罰,處以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同時故意傷害罪的情況包括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