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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罪中有管制和拘役的執行方式是什麼?

數罪中有管制和拘役的執行方式是什麼?

一、數罪中有管制和拘役的執行方式是什麼?

在數罪中被判處拘役和管制的在拘役完成後,管制仍必須執行。根據規定,數罪中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完成後,管制仍需執行。在數罪中判處附加刑的,仍需執行附加刑,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二、數罪併罰在哪些特殊情況下可以適用緩刑?

第一,主體特殊。犯罪主體是犯罪構成的要件之一,即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據刑事法律應負刑事責任的人。從理論上講,任何人的行為構成犯罪均應接受刑事追究,以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但是,具體處罰又是不同的,以體現區別對待的政策。

第二,案件特殊。按照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後的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於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的;(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影響”。

刑法修正案第十一條的修改主旨有三:一是將緩刑的適用條件明確化和具體化,即規定四個必備條件,增強了司法的可操作性;二是增加未成年人、孕婦、年老之人三類主體應當宣告緩刑,表明此三類案件從法定性上保證法官無須請示即可下判;三是在該條第三款增設了禁止令的適用,即同時禁止緩刑犯的活動區域或範圍,以防止再次犯罪。

第三,情節特殊。案件情節在決定適用監禁刑或非監禁刑方面起着不可忽視的作用。案件情節主要分為法定情節和酌定情節。從法定情節講,又分為法定從重、加重處罰情節和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涉及拘役適用緩刑的,當然僅指後者,主要有以下幾類:

1、自首和以自首論(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坦白交待(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3、立功(刑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我國法律法規是嚴厲的打擊違法犯罪的行為的,此時在刑事法律中,對犯罪分子的刑事處罰措施可以分為主刑和附加刑兩種的,如果是行為人一個行為觸犯多種罪名的,此時是由人民法院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行為人適用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