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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犯罪中存在既遂嗎?

過失犯罪中存在既遂嗎?

一、過失犯罪中存在既遂嗎?

過失犯罪中存在既遂。過失犯罪也會存在既遂的,只要犯罪嫌疑人的過失行為造成犯罪結果的發生,就會構成犯罪既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五條 【過失犯罪】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犯罪未遂】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盜竊罪的既遂標準是什麼?

盜竊罪的既遂未遂標準,向來眾説紛紜,大致有接觸説、轉移説、隱匿説、損失説、失控説、控制説、失控加控制説等諸多論點,表明這一問題具有相當的複雜性。

失控説基於法益保護的角度,認為應以財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是否喪失對財物的佔有權即控制為標準,凡是盜竊行為已使財物所有人或保管人實際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的,即為盜竊既遂;而財物尚未脱離所有人或保管人的控制的,為盜竊未遂。控制説站在犯罪是否得逞的立場,認為應以盜竊犯是否已獲得對被盜財產的實際控制為標準,盜竊犯已實際控制財物的為既遂;盜竊犯未實際控制財物的為未遂。

由於物主喪失佔有或控制並不一定等於盜竊犯實際佔有或控制,故二説在某些案件適用上會導致不同的認定結果。應當説,兩者各有千秋,不過,控制説基本上是通説,也更符合我國刑法關於犯罪既遂的一般規定。

明確了認定盜竊罪的既遂未遂標準是控制説,並不意味着就解決了一切問題。實際上,由於盜竊對象、盜竊手段以及盜竊時的環境及條件的不同,在面對千差萬別的具體盜竊行為時,判斷所謂取得“實際控制”仍極為複雜棘手。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我們國家《刑法》第15條當中關於過失犯罪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當然了關於過失類型的犯罪行為也是有可能會構成既遂這種狀態的,只要產生了相對應的犯罪的結果的話,就是屬於既遂狀態。這是屬於一種明文的規定,需要承擔的責任還是比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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