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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銷售假藥未遂的如何處罰?

涉嫌銷售假藥未遂的如何處罰?

減輕處罰。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雖然我國《刑法》對於假藥犯罪採取的是從嚴懲處的原則,但是在審理這類案件的過程中,還應認真貫徹“區別對待”的原則,劃清不同犯罪形態的界限。這對於準確認定行為性質,正確適用刑罰都具有重要意義。具體來説,在司法實踐中可以進行如下區分:

1.行為人為銷售假藥而買進假藥,尚未買進即被查獲的,是未遂;如已買進,若有足夠的證據證實行為人購買假藥目的是為了銷售,則不管是否賣出均構成銷售假藥罪既遂。

2.行為人通過盜竊、搶劫、撿拾等非購買方式取得假藥的,試圖銷售獲利,但尚未賣出即被查獲的,系犯罪未遂。

3.行為人因銷售假藥被抓獲的,從其住處起獲的假藥,應全部按銷售假藥罪既遂認定。對未賣出的部分,量刑時可予以考慮。

單位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個人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法定刑處罰。

法律上對銷售假藥未遂的判定,一般是基於對假藥的銷售情況來進行處理的,即使犯罪分子購買了假藥,但沒有實際的銷售事實,則不構成銷售假藥罪,所以在司法實踐中,對未遂的既定認定應當結合銷售假藥的商業行為來進行認定,涉及到銷售假藥導致他人受到傷害的,還需要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