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吃飯喝酒朋友酒後出事故自己有責任嗎?
一、 一起吃飯喝酒朋友酒後出事故自己有責任嗎?
一起吃飯喝酒的其他人是要承擔責任的。死者的的責任是主要的,明知醉酒不能開車但是實施該行為,增加了自己的風險,而一同喝酒的人有義務制止但是勸阻義務,要承擔次要責任,一同喝酒人員此時承擔的也只是民事賠償責任。還有種類似的情形是明知對方不勝酒力一再勸酒結果當場身亡,這種情形也要負民事賠償責任。多數情況下應由發生人身損害的飲酒人自負損失。如果親朋好友在共同飲酒過程中存在以下情節,則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第—是強迫性勸酒,如故意灌酒用話要挾對方喝酒,或者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
第二是明知對方不能喝酒,如明知對方的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
第三是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己的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第四是酒後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
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對於事故責任的規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 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條 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 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 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採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範圍內採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受害人採取的措施不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一起吃飯喝酒的朋友出事故,顯然是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承擔法律責任的,但應當對當事人是否知情進行認定,如果當事人對朋友的違法行為或者事故原因並不清楚的,那麼是不承擔責任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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