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緩的減刑是怎麼操作的,減刑由哪個地方決定
在死緩期間如果罪犯沒有故意犯罪的話,那麼兩年緩刑期限屆滿之後,就可以對死緩犯減刑,此時分為減刑為無期徒刑和減刑為25年有期徒刑兩種情況。那實踐中,死緩的減刑到底是怎麼操作的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就來做詳細解答。
一、死緩的減刑是怎麼操作的
(一)死緩兩年期滿
死緩兩年期滿後的處理不應屬於減刑範疇。死緩並不是獨立的刑種,它是死刑的一種執行方式。兩年的考驗期,是否有故意犯罪,是是否執行死刑的標準。而沒有故意犯罪,兩年期滿後,根據其表現,減為無期徒刑或者相應刑期的有期徒刑,則是法律規定的必然結果。在大多數情況下,是否應當裁定減刑,減刑的幅度是多少,卻是或然的。
(二)兩年期滿後被減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
判處死緩的罪犯,在兩年期滿後被減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自此以後的減刑問題,與有期徒刑的減刑問題相基本同。
死刑緩期執行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後,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於十二年(不含死刑緩期執行的二年)。
判處死緩的罪犯在兩年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與第一次判決即為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實際執行的最少刑期上還是有所差別的,前者為不得少於十二年(不含死刑緩刑執行的二年),後者不得少於十年。
(三)附加刑的減刑
附加刑一般不應適用減刑。基於刑法主要是規定犯罪與刑罰的法律,而有些刑罰種類的變更,在某種程度上,對罪犯執行刑罰的影響力並不是很大,或者説,對解決犯罪人的刑事責任問題沒有多大的影響力。
二、減刑由哪個地方決定
減刑裁定的管轄,也就是説減刑由哪個部門來決定的事兒,是指減刑案件應由哪一級人民法院受理定。
(一)由公安機關執行的管制、拘役、宣告緩刑的減刑
依據刑法的規定,減刑案件應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被判管制、拘役、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具備法定減刑條件的,由公安機關整理核實證據,提出減刑建議,報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裁定減刑。
(二)由監獄執行的死緩、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減刑
刑罰的執行機關是監獄(死緩、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由監獄執行),罪犯在監獄執行刑罰期間,具備了“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或者具備了重大立功表現的規定之一,執行機關應當依照刑法的規定,整理核實證據,提出減刑建議,報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依照規定組成合議庭對執行機關上報的證據材料予以核實,確認其確有悔改表現、或者立功表現,或者重大立功表現的,依法裁定予以減刑,這是人民法院的一項刑事執法活動,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裁定,不得減刑。
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此。在死緩期間的表現不同,那對死緩犯作出的處理就是不一樣的。如果在死緩期間又犯新罪的話,這個時候就不用等到兩年緩刑期滿了,可以馬上上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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