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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期限屆滿取保候審是什麼情況?

一、羈押期限屆滿取保候審是什麼情況?

羈押期限屆滿取保候審是什麼情況?

羈押期限屆滿取保候審是因為羈押期限已經屆滿,所以需要變更其他的強制性措施,也就變更了取保候審措施。

1、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羈押的,期限期限屆滿後,不一定必須要取保候審:

(1)羈押期限屆滿後,經偵查,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不屬於犯罪的,應當解除羈押措施,釋放當事人;

(2)羈押期限屆滿後,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可以取保候審。

(3)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應當監視居住。

2、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1)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2)第七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後怎麼處理

1、取保候審即將到期的,執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通知決定機關,由決定機關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並於期限屆滿前書面通知執行機關。

2、執行機關收到決定機關的《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通知後,應當立即執行,並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決定機關。

3、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也沒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或者執行刑罰的同時,縣級以上執行機關應當製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通知銀行如數退還保證金,並書面通知決定機關。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對於犯罪嫌疑人在進行羈押之後,並不是一定要採取舉報候審的措施的,只有符合條件才能夠再次採取取保候審的措施。同時被取保候審的人,在取保候審期間如果沒有違反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規定的情況,那麼是可以退還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