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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期徒刑減刑符合的條件包括什麼?

無期徒刑減刑符合的條件包括什麼?

一、無期徒刑減刑符合的條件包括什麼?

無期徒刑犯在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可以減刑;無期徒刑犯在執行期間重新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自新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一般在二年內不予減刑;對新罪判處無期徒刑的,減刑的起始時間要適當延長;

根據我國《刑法》第78條的規定,減刑是指對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及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而適當減輕其原判罰的制度。由此看來,即便是無期徒刑,也能夠減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年。”也就是説,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減刑之後,至少要服刑10年。在人民法院作出減刑的裁定之前,罪犯應當在監獄中積極表現,爭取機會。

1、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方面情形的,應當認為是確有悔改表現,即:認罪服法;一貫遵守罪犯改造行為規範;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積極參加勞動,愛護公物,完成勞動任務。對罪犯在執行期間提出申訴的,要依法保護其申訴權利。對罪犯申訴應當具體情 況具體分析,不要一概認為是不認罪服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為是確有立功表現,即:揭發、檢舉監內外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制止他犯逃跑、行兇、破壞等犯罪活動的;在生產、科研中有重大發明創造、技術革新的;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在搶險救災中有突出表現的;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人民利益的突出事蹟的。對被勞改單位評為省級勞改積極分子的罪犯,可視為有立功表現。

3、“不致再危害社會”是指,罪犯在勞改期間一貫表現好,確已具備本條第1項所 列情形,不致重新犯罪的,或者老弱病殘並喪失作案能力的。

“特殊情節”一般是指,原工作單位因重要生產、重大科研的特殊需要,請求保 釋的;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

二、無期徒刑減刑後刑期計算

1、無期徒刑犯在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可以減刑。為使無期徒刑犯的減刑,與死緩犯、有期徒刑長刑犯的減刑相照應,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確有悔改並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2、無期徒刑犯在執行期間重新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自新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一般在二年內不予減刑;對新罪判處無期徒刑的,減刑的起始時間要適當延長。

3、關於無期徒刑犯的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十年的規定,應當自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厲的打擊違法犯罪的行為的,如果是被判無期徒刑的話,那麼犯罪行為人一定是犯了非常嚴重的罪行,但是我國的法律法規是保護一切人的權利的,所以如果是犯罪行為人符合法定的條件的,也是可以減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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