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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需要什麼條件,減刑要符合什麼條件

減刑需要什麼條件,減刑要符合什麼條件

減刑是指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有條件的減輕原判刑罰的制度。在獲得了減刑機會之後,實際服刑的年限其實要比之前所判的年限低一些的。但罪犯要想獲得減刑也不是那麼容易的事情,需要滿足規定的條件。究竟要想減刑需要什麼條件呢?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減刑的前提條件有哪些

減刑,是指對於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罰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適當減輕原判刑罰的制度。

前提條件:只能對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人減刑。

(1)對於死緩依法減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雖然實質上減輕了刑罰,但不是刑法第78條規定的減刑。刑法第50條規定:“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2)附加刑的減輕也不是刑法第78條規定的減刑。例如,在死刑緩期執行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這種附加刑的減輕,與刑法第78條規定的減刑在適用對象、適用條件、適用後果等方面都存在區別。

(3)被宣告緩刑的犯罪人,如果在緩刑考驗期內確有突出悔改或立功表現的,可以參照刑法第78條的規定,對原判刑罰予以減刑,同時相應的縮短其緩刑考驗期限。對於緩刑考驗期限的縮短,雖然不是刑法第78條規定的減刑,但縮短緩刑考驗期限的前提是對原判刑罰予以減刑。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 1、2,相應縮減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低於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少於2個月,判處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不能少於1年。

二、減刑的實質條件有哪些

減刑分為兩種:

(一)可以減刑:具備一定條件時,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減刑。

實質條件:

1、犯罪人在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

“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四個方面的情形:認真服法;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積極參加勞動,完成生產任務。對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提出申訴的,要依法保護其申訴權利。對罪犯申訴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應當一概認為是不認罪服法。

2、有立功表現的。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檢舉、揭發監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動的;

(3)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

(4)在搶險救災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積極的;

(5)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事蹟的。

(二) 應當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時,人民法院應當減刑。

實質條件: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5、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通過上文的分析,大家此時已經知道爭取減刑需要什麼條件了吧,具體可以分為兩種,即實質條件與前提條件。實踐中,犯罪分子不能夠自己提起減刑的申請,也不能因對減刑委員會做出的決定不服而提起上訴,但是這並不意味着犯罪分子自己完全不參與減刑程序。

標籤: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