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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破壞界碑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行為人破壞界碑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一、行為人破壞界碑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邊境的正常管理秩序。犯罪的對象僅限於國家邊境的界碑、界樁。界碑、界樁是在我國與鄰國接壤地區設置的用以劃分兩國疆界線的標誌物。

2、客觀要件。

本罪往客觀方面表現為破壞國家邊境界碑、界樁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可以是中國人,也可以是外國人。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界碑、界樁而故意加以破壞。至於犯罪動機則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如有的是為了貪財,有的是為了泄憤,有的是為了報復私仇進行栽贓陷害等,不同的動機對成立本罪不發生影響,但是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過失破壞國家邊境界樁、界碑的,不能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

【破壞界碑、界樁罪】【破壞永久性測量標誌罪】故意破壞國家邊境的界碑、界樁或者永久性測量標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破壞國家界碑罪和破壞永久性測量標誌罪的區別是什麼?

1、破壞國家邊境界碑、界樁犯罪和破壞永久性測量標誌犯罪都是故意犯罪,行為人明知是國家設立在邊境上的界碑、界樁或者是國家建設和保護的永久性測量標誌,而故意予以破壞的,才構成犯罪。如果行為人不知道是界碑、界樁或者永久性測量標誌而將其破壞的,不能構成以上兩個犯罪。

2、應當指出的是,破壞界碑、界樁罪,無論行為人破壞的界碑、界樁是永久性的,還是臨時性的,是鋼筋水泥澆鑄的,還是一般的木樁,是根據條約埋設的,還是按照歷史形成的管轄範圍埋設的,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而破壞永久性測量標誌罪,行為人破壞的必須是永久性的測量標誌,如果破壞的是非永久性測量標誌,如開挖河道、修建道路、鋪設地下管道、建設房屋等臨時設置的測量標誌,則不能構成本罪。

只要是行為人在主觀上出於故意,在客觀上實施了破壞國家邊境的界碑、界樁的行為,此時就會被認定為犯罪,至於是否已經造成國家邊境的界碑、界樁損壞,在所不問,也就是説,破壞界碑、界樁罪屬於行為犯,不要求造成具體的實害結果,行為人就會被認定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