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證據怎麼處理
一、如果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證據怎麼處理
非法的證據應予以排除,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報案、控告、舉報。如果經人民檢察院調查核實後,確有該情形的,則應提出糾正意見,如果構成犯罪的,則依法追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六條
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第五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接到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應當進行調查核實。對於確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非法證據的類型有哪些
1、收集或提供主體不合法的非法證據。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做證人。若由上述主體作證人提供證據,將不符合法律對於收集、提供證據主體的規定,是為非法證據。
2、取證程序不合法的非法證據。
這是一般意義上人們所理解的非法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若以上述方法收集證據,將因為不具備收集程序的合法性而成為非法證據。
3、內容不合法的非法證據。
即不能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或與案件事實無聯繫的事實材料,因其不具備證據的客觀性、相關性,對案件真實的查明毫無意義而為非法證據。證據是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
4、表現形式不合法的非法證據。
證據的七種表現形式,即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鑑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這是為了從形式上保障證據的事實內容的客觀性而明確規定的事物的形式必須適合事物矛盾運動的內容,內容決定形式證據是客觀事實這一本質便決定了諸如夢幻、占卦等等的東西不可能成為它的表現形式。
證據在收集的時候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否則是屬於非法證據,不能夠作為證據使用,比如取證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這時候所蒐集到的證據都是屬於非法證據。發現有使用非法證據應該予以排除,並且可以向有關部門進行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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