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鬥毆罪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一、聚眾鬥毆罪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
聚眾鬥毆1次,雙方參與人數達到5人,6個月-1年6個月有期徒刑。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聚眾鬥毆3次的;聚眾鬥毆雙方達到20人以上、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持械聚眾鬥毆的,4年-5年有期徒刑。
3、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聚眾鬥毆人數、次數、手段、後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輕微傷1人,可以增加1個月-2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傷1人,可以增加3個月-6個月刑期;
(3)聚眾鬥毆次數超過3次,每增加1次的,可以增加6個月-1年刑期;
(4)聚眾鬥毆人數超過20人,每增加3人,可以增加1個月-2個月刑期;
(5)聚眾鬥毆造成交通秩序混亂的,可以增加6個月-1年刑期;
(6)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每增加一種情形,可以增加1年-2年刑期。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應增加或者減少刑罰量:
(1)組織未成年人聚眾鬥毆的,可以增加基準刑20%以下;
(2)聚眾鬥毆致公私財物損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3)因民間糾紛引發的聚眾鬥毆,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二、聚眾鬥毆罪的認定標準
1、聚眾鬥毆罪與羣眾中因民事糾紛而互相鬥毆或者結夥械鬥的界限,主要表現在後者不具有流氓犯罪的動機、目的,不是流氓活動,在羣眾中的互相鬥毆或械鬥中犯故意傷害罪(包括輕傷、重傷)、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等罪的,構成何罪就認定何罪。
2、聚眾鬥毆罪與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犯罪的動機、目的不同。聚眾鬥毆罪是基於流氓動機,在實施各種流氓活動時破壞公共秩序,後罪則是基於某種個人動機、目的,用聚眾鬧事方式,要挾國家機關或有關部門,以滿足個人的要求為目的。犯罪形式不同。聚眾鬥毆罪可以聚眾進行,也可以單獨實施,後兩種罪只能聚眾實施。
3、聚眾鬥毆罪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界限,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這説明在聚眾鬥毆活動中,一旦造成他人重傷、死亡的,一律按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這是對犯罪的一種轉化型規定。
生活中一些人衝動之下向他人下挑戰書聚眾鬥毆是出於所謂的義氣。不過,不管是出於什麼目的,聚眾鬥毆的行為都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嚴重的會構成犯罪。如果有涉嫌聚眾鬥毆罪,那麼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則要及時聯繫刑事辯護方面的專家律師,並委託其為犯罪嫌疑人進行刑事辯護,以期能夠減輕刑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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