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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給定的聚眾鬥毆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聚眾鬥毆的這種犯罪活動的性質是非常惡劣的,而且在大多數的聚眾鬥毆的案件當中,可能直接都有造成重傷甚至死亡的這種情況,關鍵是聚眾鬥毆也很容易影響青少年的各種社會價值觀。關於聚眾鬥毆,派出所肯定是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處理的,下面小編主要給大家介紹的內容是,派出所給定的聚眾鬥毆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派出所給定的聚眾鬥毆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派出所給定的聚眾鬥毆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因此,我國對聚眾鬥毆罪是有明文規定的,是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

二、聚眾鬥毆罪如何量刑?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聚眾鬥毆一次,參與人數少、無人員輕傷、社會影響較小的,首要分子為有期徒刑一年,積極參加者為拘役或者管制刑;聚眾鬥毆次數每增加一次,刑期增加六個月;輕傷每增加一人,根據損傷程度,刑期增加六個月至一年;輕微傷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個月。有較大社會影響的,刑期增加六個月或者刑種升格。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情形之一(含同種情形),刑期增加一年;輕傷每增加一人,根據損傷程度,刑期增加六個月至一年;輕微傷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三個月。

【個罪自由裁量權規則】

按本節規定對個案量刑時,合議庭(獨任庭)考慮人身危險性、社會危害性等綜合量刑要素,依第一百四十條量刑,可行使六個月以內自由裁量權;依第一百四十一條量刑,可行使一年以內的自由裁量權。

【緩刑適用但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

(一)曾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被治安處罰的;

(二)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兩個以上情形的。

派出所是沒有資格對整個案件進行定性的,但是如果聚眾鬥毆的情況比較嚴重的話,肯定派出所的工作人員會嚴肅處置的,如果聚眾鬥毆已經發生了傷亡狀況,那派出所會立案偵查並且移交至檢察院,最後對聚眾鬥毆的定性這是由人民法院來決定的,如果在派出所就能夠處理好的聚眾鬥毆情況不是特別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