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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案嫌疑人自首的量刑原則是怎樣的

殺人案嫌疑人自首的量刑原則是怎樣的

自首的存在,是為了能夠讓犯罪分子在判刑的時候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對他們來講,在法庭辯護的時候能夠認定有自首行為是很有幫助的。那大家知道殺人案嫌疑人自首的量刑原則是怎樣的嗎?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殺人案嫌疑人自首的量刑原則是怎樣的

我國刑法第67條第1款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是我國刑法對自首處罰的一般規定。應當注意,我國刑法對自首採取的是相對從寬原則而非絕對從寬原則。絕對從寬原則是指應當從寬,而相對從寬原則是指可以從寬。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在一般情況下都要予以人輕或者減輕處罰。但在個別情況下,犯罪分子罪大惡極,雖然具有自首情節,但將自首情節放到整個犯罪情節中考察不是以成為犯罪分子從輕處罰的根據的,就可以不對其從輕處罰。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犯罪較輕而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免除處罰。這裏的犯罪較輕,刑法沒有規定法定標準。我國刑法通論認為,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可以視為較輕之罪,否則就是較重之罪。

二、河北省關於自首的量刑細則

對於自首情節,結合自動投案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供述犯罪事實的完整性、穩定性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確定從寬的比例。

(1)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主動直接投案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2)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機關發覺,但尚未受到訊問,或者未被採取強制措施,主動直接投案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不同種罪行,以自首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4)並非出於被告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或親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5)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6)其他類型的自首,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7)犯罪較輕(指法定刑幅度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的自首,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8)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後又翻供,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15、被告人親屬以不同形式送被告人歸案或協助司法機關抓獲被告人,不能認定為自首的,考慮到被告人親屬支持司法機關工作,在決定對被告人的具體處罰時,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16、對於立功情節,綜合考慮立功的大小、次數、內容、來源、效果以及罪行輕重等情況,確定從寬的比例。

(1)一般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3)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減輕處罰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

在故意殺人案當中,法律規定的起刑點就是3年有期徒刑,因此這屬於重罪,那麼嫌疑人也是被認定具有自首情節的話,則就會在量刑的基礎上從輕或減輕處罰。關於殺人案嫌疑人自首的量刑原則的內容,本站小編就為大家分享到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