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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兩地不併案怎麼辦?

一、刑事案件兩地不併案怎麼辦?

刑事案件兩地不併案怎麼辦?

如果公安機構不能併案,受害人可以到相關法院提起自訴,建議委託律師代理爭取最大權益,一個人在不同的地方犯罪兩個派出所都立案偵查了,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構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機構管轄,對管轄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關公安機構協商。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構指定管轄。

案子一般會在五個月內能結案,最長不會超過十九個月。刑事案件有公機構的偵查階段、檢察院的審查起訴階段以及法院的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二、刑事案件怎麼立案的?

1、公安機構對立案材料的接受

2、對立案材料的審查和處理

公安機構對於接受的案件或者發現的犯罪線索,應當迅速進行審查,經過審查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1)認為有犯罪事實,但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在24小時內,經縣級以上公安機構負責人批准,簽發《移送案件通知書》,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辦理手續,移送主管部門。

(2)對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應當將案件材料和有關證據送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並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3)對於不夠刑事處罰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法處理。

(4)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顯着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接受單位應當製作《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構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有控告人的案件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七日內送達控告人。

(5)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自己管轄的,由接受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構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

不併案可以去法院提起自訴,公安機構決定對刑事案件立案時,要先審查立案的材料,整理相關的證據,確定犯罪嫌疑人,並對其進行調查,然後向檢察院提交逮捕申請,經檢察院批准後去逮捕犯罪嫌疑人,並將該案件移送檢察院,由其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