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違法所得沒錢怎麼辦
一、沒收違法所得沒錢怎麼辦
1、依法中止執行,等到有執行能力時再予執行。
2、與法院溝通,分期繳納。
3、司法機關依法追繳,通過調查各類財物狀況,查封、扣押、劃撥賬户等方式完成。
追繳是指司法機關依法強制收回犯罪分子的贓款、贓物。退還原主或上繳國家,人民法院依法將犯罪分子未繳納的罰金從其個人存款中劃出,或以其財產變賣款抵繳和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將判處犯罪分子沒收的財產,收回上繳國庫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
追繳的對象,必須是與刑事案件有關的財物。這裏所講的與刑事案件有關的財物,主要包括與刑事案件有關係的個人儲蓄存款、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和其他各種物品,貪污、受賄、行賄、盜竊、詐騙等案件的贓款、贓物,判決沒收財產,犯罪分子應繳納罰金,還未繳納的與其同等的金錢或財物。與案件無關的物品、存款、債券,超出沒收財產範圍的被告人其他財產,他人財產,超出未繳納罰金以外的金錢、存款及有價證券,均不能適用追繳。
二、刑事追繳與刑事執行的區別
一般意義上的追繳是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在判決前的司法活動,應該在刑事判決時結束,因為追繳或者退賠情況可以是人民法院量刑的情節之一,一旦判決,刑事追繳就轉變成判決的執行。在司法實踐中,人們習慣將判決後的追繳稱為執行。違法所得的執行,實際上是刑事追繳的一個特殊階段,兩者適用法律並不完全相同,通行的追繳主要適用刑事法律,而執行除了適用刑事法律外,還要參照適用民事法律,甚至主要適用民事法律。當然,由於我國目前對追繳的含義沒有明確的區分,實體法、程序法、司法解釋之間使用非常隨意,有時在同一法律之中也會出現與執行混用的情形。
追繳違法所得由人民法院執行。但對於法院內部執行機構的確定又有分歧。有人主張由刑事審判庭負責執行;有人主張由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有人主張由法警隊負責執行;也有人提出折衷主張,不需要強制執行的由刑事審判庭負責執行,需要強制執行的,由執行機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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