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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罪的故意和非故意怎麼認定?

一、故意傷害罪的故意和非故意怎麼認定?

故意傷害罪的故意和非故意怎麼認定?

故意傷害罪的故意和非故意需要從客觀行為表現出來的來進行判斷,如果是使用相關的器械毆打他人將可認定為故意。故意傷害罪與非罪的界限,重點應把握故意傷害與一般毆打行為的界限。故意傷害,是指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表現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對人體組織完整性的破壞,一種是對人體器官機能的損害。而一般的毆打行為,通常只造成人體暫時性的疼痛或神經輕微,並不傷及人體的健康。當然,毆打行為不傷及人體的健康並非絕對,而只能是相對而言的。故意傷害導致病發死亡將會按照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是死刑來進行懲罰。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屬於故意傷害罪的結果加重犯,它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他人身體傷害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傷害結果的發生,結果卻出乎意料的造成了死亡,即對傷害,行為人具有主觀上的故意,但對死亡的結果,其主觀上具有過失且只有過失。

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犯罪構成是什麼?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犯罪構成的特徵:

(1)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並且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結果。

(2)主觀方面,故意傷害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事先對於自己的傷害行為能給被害人造成何種程度的傷害,不一定有明確的認識和追求。無論造成何種程度的結果都在其主觀犯意之內,所以,一般可按實際傷害結果來確定是故意輕傷還是故意重傷。故意輕傷的犯罪還存在犯罪未遂問題。但對重傷意圖非常明顯,例如企圖嚴重毀容,並已着手實施的行為,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實際傷害,也應按故意重傷罪(未遂)定罪量刑。

在故意傷害致死情況下,行為人主觀上存在混合罪過形式,即同時具有傷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過失,這是區別故意傷害致死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死同過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標誌。

(3)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應注意的是,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權,因此,故意傷害自己的身體,一般不認為是犯罪。只有當自傷行為是為了損害社會利益而觸犯有關刑法規範時,才構成犯罪。例如,軍人戰時自傷,以逃避履行義務的,應按《刑法》第434條追究刑事責任。

(4)主體要件,故意傷害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其中,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致人輕傷的,則須已滿16週歲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從主觀上來説的話,並且是具有故意的,如果不具有故意的話,是不會構成該罪名的。所以在這種狀況之下的話,主觀故意的認定對於相關的犯罪嫌疑人來説就非常的重要了,這是由人民法院來進行認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