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最輕的後果有什麼?
一、刑事拘留最輕的後果有什麼?
釋放。刑事拘留是一種臨時性措施。後果也需根據案件實際情況而分析,無直接定義拘留後果之説。一般經過調查等之後,若無犯罪事實等一般會予以釋放。最輕的後果就是釋放。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之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放釋放證明。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4日。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刑事拘留期限最長為37日。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 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的程序是什麼?
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註明有關犯罪嫌疑人的情況和拘留的理由,呈報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查批准,簽發拘留證;檢察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再送達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應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證》,並宣佈對其實行拘留。
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或蓋章。被拘留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應加以註明。執行拘留的人員在必要時,可以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拘留時不出示拘留證,或先行拘留再補辦拘留證,都是違法的。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時,應當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決定拘留的機關在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者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刑事拘留是對當事人犯罪的一種處罰,如果沒有犯罪的事實會予以釋放,刑事拘留需要註明有關犯罪嫌疑人的情況和拘留的理由,並且需要向負責人呈報,簽發拘留證,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進行審核,檢察長做出決定,最後送達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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