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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特定款物罪既遂刑事責任如何追究

挪用特定款物罪既遂刑事責任如何追究

一、挪用特定款物罪既遂刑事責任如何追究?

挪用特定款物罪既遂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三條【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羣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一)挪用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造成國家和人民羣眾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羣眾的生產、生活嚴重困難的;

(四)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挪用特定款物案提起公訴後辯護律師有哪些權利?

1、接受委託擔任辯護人的權利。

2、接收出庭通知書的權利。在案件的審判階段,辯護人有權最遲在開庭3日以前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書。

3、會見和通信權。辯護律師有權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並且不論案件是否涉及國家祕密,都無需審判機關批准。

4、調查取證權。

5、對超過法定期限的強制措施要求解除權。

6、質證權、申請權、辯論權。辯護律師有權參加法庭審理,並享有發問、辯論、發表意見以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權利。

四、挪用特定款物案提起公訴後延期開庭的情形有哪些?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於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用於救災、扶貧、搶險等款物屬於特定款物,特定款物屬於專款專用的,任何工作人員私自挪用或截留的行為都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一般情況下挪用特定款物的數額達到5000元的,就可按照挪用特定款物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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