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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調解注意哪些情形?

一、故意傷害調解注意哪些情形?

故意傷害調解注意哪些情形?

1、儘量在辦案人員的指導下撰寫和解協議書,一方面是由於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另一方面也便於辦案人員接受此協議,出具從寬處理意見。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近親屬代理簽署和解協議,應當有授權委託書,以免造成無權代理。

3、受害人死亡的,應當由其全部近親屬簽訂和解協議或者出具特別授權書代表全部近親屬簽署和解協議。

4、受害人死亡的,其近親屬代表簽署和解協議書應當由公安機關證明其近親屬身份。

5、和解協議不能代表收款收據,受害人或其代理人收到相關款項時,需另行出具收款收據,同時,需審查代理人是否具有代收款項的特別授權。

6、辯護律師可以作為見證人,但一般不宜擔任和解協議的代理人,以免陷入民事糾紛中,更不宜擔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證人。

二、刑事和解的條件有哪些?

故意傷害致人重傷可以雙方和解,可以從輕處罰。但是還要追究刑事責任,最輕也要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通過調停人或其他組織使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溝通、共同協商的一種方式。刑事和解的條件

1、主觀條件:

(1)犯罪嫌疑人(加害人)須認罪。即需要作有罪答辯。這是刑事和解程序的首要條件,也是雙方疏通情感阻滯的渠道,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認罪,則無法進行和解。

(2)和解出於雙方自願。一般而言,被害人自願必不可少,但絕大多數情況下也要求加害人的自願。

2、客觀條件:則指案件事實和證據方面的基本要求,即案件基本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輕傷害案件的雙方當事人要是自願進行刑事和解,並且就相關賠償問題達成了一致,同時犯罪嫌疑人認罪,那麼就是有可能適用刑事和解的。

綜合上面所説的,在當事人被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時就需要積極的承擔起所有的責任,同時積極的認錯,這樣也才能減輕自己的刑事責作地,在對雙方進行調解時也需要在辦案人員的指導下進行,這樣才能保障到雙方的權益不受到傷害。

標籤:故意傷害 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