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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在什麼時間會見犯罪嫌疑人

律師在什麼時間會見犯罪嫌疑人

一、律師在什麼時間會見犯罪嫌疑人

律師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進行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會見犯罪嫌疑人。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律師在偵查階段會見嫌疑人的,大多數需要批准,但是公安機關會派員陪同,這個階段一般以會見2次為限,每次的時間大約在半小時左右。如果是在審查起訴階段和審理階段,律師無需批准即可會見,次數不受限制,時間遵守看守所的作息時間即可。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二、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是什麼

1、律師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委託提供法律幫助或者擔任辯護人的,在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應當向看守所出具《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出示《授權委託書》和律師執業證書。

2、律師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親屬代為聘請,或者有關機關、單位轉達聘請要求的,在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應當向看守所出具《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出示律師執業證書,並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授權委託書》上簽字確認,經看守所查驗並記錄在案。

3、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律師可以為1至2人。實習律師、律師助理持證可以在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協助律師製作詢問筆錄。

4、律師會見涉嫌殺人、搶劫、聚眾鬥毆等暴力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女性的,會見人員應不少於2人,會見人員中1人可以為實習律師、律師助理。

5、因特殊情況,律師需在節、假日以及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的時間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應當由律師事務所事前書面提出申請,經看守所呈報所屬分管領導批准。按前款規定律師提出會見申請的,看守所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起48小時內作出是否同意安排會見的決定,並及時通知申請人。

6、律師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通信,信件應當按規定向案件承辦部門遞交,由案件承辦部門移送看守所轉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師應當製作信件的副本備案入卷。

7、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應當遵守看守所有關規定,不得擅自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傳遞物品、信函,不得將手機等無線通訊設備借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

在案件偵查期間,律師能夠會見嫌疑人,會面並沒有時間限制,在會見期間不能監聽律師和罪犯的談話,會見的場所要由看守所提供,要在接到申請後的四十八小時內作出安排,會見罪犯時要提供委託授權書,律師事務所的公函,律師的執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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