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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判幾年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判幾年

一、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判幾年

該罪已經被取消,並變更為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 。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立案標準為:

1、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的行為;

2、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

二、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怎麼認定

強令冒險作業是指那些負有生產、作業指揮和管理職責的人員,為了獲取高額利潤,明知存在安全生產隱患,或者為了獲得高額利潤,採取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在生產、作業人員拒絕的情況下,利用職權或者其他強制手段強令工人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這裏的“強令”不一定表現為惡劣的態度、強硬的語言或者行動,只要是利用組織、指揮、管理職權,能夠對工人產生精神強制、使其不敢違抗命令,不得不違章冒險作業的,均可構成“強令”。

冒險組織作業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設的行為方式,即“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安全生產法》規定:“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分工,制定相關行業、領域重大事故隱患的判定標準。”

據此,法條中規定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發佈的有關國家、行業標準確定;“明知”指行為人在主觀上對事故隱患的存在可能導致的危害後果雖然不是積極追求,但存在魯莽、輕率心態;“不排除”是指對重大隱患不採取有效措施予以排除危險;“仍冒險組織作業”是指明知具有重大事故隱患未排除,仍然組織冒險作業,如已發現事故苗頭卻不聽勸阻、一意孤行,拒不採納工人和技術人員意見,導致事故發生的,或者通過惡劣手段掩蓋安全生產隱患,矇騙工人作業,在出現險情的情況下仍然繼續生產、作業或者指揮工人生產、作業等。

負有指揮管理職責的人員,為了獲得利潤,在明知道存在安全隱患的情況下采取了違反規定的行為,並且在工作人員拒絕的情況下,仍然利用職權強制他人冒險工作,從而導致了重大傷亡事故發生的行為,可以認定為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量刑一般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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