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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撤銷其他法院判處的緩刑?

一、可否撤銷其他法院判處的緩刑?

可否撤銷其他法院判處的緩刑?

可以撤銷其他法院判處的緩刑,法律規定的緩刑考驗期有兩種:被判拘役的緩刑考驗期,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得少於兩個月;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二、緩刑期滿發現漏罪怎麼辦?

緩刑期滿以後發現漏罪的,不再進行數罪併罰。

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據此,撤銷緩刑的時間條件應是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漏罪,如果在緩刑考驗期滿以後發現漏罪,則已不符合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撤銷緩刑條件。

“在緩刑考驗期滿後,才發現該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所犯的新罪”與“在緩刑考驗期滿後,才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兩者適用條件並不相同,因此不能得出相同的結論。在後一種情形下,應視為緩刑已經執行完畢,只能對餘漏的犯罪事實進行定罪科刑,不適用數罪併罰。

三、緩刑期間犯新罪該怎麼辦

緩刑期間又犯新罪的,可以依據刑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數罪併罰。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緩刑作為一種特殊的行刑制度,是對犯罪分子判處一定的刑罰而附條件地不執行。由於原判刑罰尚未實際執行,因此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或者發現漏罪的,不屬於在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過程中又犯新罪或者發現漏罪的情形,不適用刑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的規定。

對於那些觸犯了刑法或者是行政法律規範的民事主體,是極有可能會被拘留的,此時其提出的緩刑請求只要經審核,確定滿足了可以執行緩刑的條件,那麼好被批准,但是之後又發現其有新的罪名,那麼審理案件的司法機關,會撤銷緩刑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