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期間判刑算刑期嗎?
一、 懷孕期間判刑算刑期嗎?
懷孕期間判刑算刑期,根據《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的相關規定,一般情況下,監外執行時間是可以抵刑期的,但是出現以下特殊情況,監外執行時間不能抵用刑期。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57條第3款規定: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通過賄賂等非法手段被暫予監外執行的,在監外執行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脱逃的,脱逃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
二、懷孕後監外執行時間與刑期的相抵計算方法是什麼?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4條規定:“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7條規定:“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收監:
(一)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有關暫予監外執行監督管理規定的;
(三)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罪犯刑期未滿的。
對於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應當予以收監的,由人民法院作出決定,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通過賄賂等非法手段被暫予監外執行的,在監外執行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脱逃的,脱逃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執行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監獄或者看守所。
根據《刑法》第41條規定:“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監外執行的相關條件,而懷孕的婦女顯然是可以按照上述規定來進行申請處理的,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嚴格基於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辦理,並且對於監外執行的申請還需要由司法機關進行合法的審查認定,符合條件的可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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