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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請解除監視居住需要由哪個機關批准?

一、呈請解除監視居住需要由哪個機關批准?

呈請解除監視居住需要由哪個機關批准?

呈請解除監視居住需要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解除監視居住決定書》。解除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執行機關、被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二、監視居住的期限一般是多久

(一)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二)在監視居住期間,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三)在監視居住期間,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2、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6、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三、適用監視居住的條件是什麼

(一)監視居住作為取保候審的補充措施,即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能繳納保證金,從而在客觀上不能適用取保候審措施,可以採取監視居住。

(二)新《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是否採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法院或檢察院決定。

綜上所述,罪犯因為身體或者其他比較特殊的因素而不能和其他人一樣被固定關押在條件有限的地方時,就可以請求出去居住並且主動接受管理機關的監督,但是一旦認為罪犯已經不需要監視居住且可以回到監獄就可以請求要求解除這個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