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緩刑監管需要嗎?
一、交通肇事緩刑監管需要嗎?
需要。緩刑犯由公安機關來考察,由其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配合。應當借鑑國外緩刑的監督工作由專職人員承擔的制度,在公安機關內部設立專門的緩刑監督組織負責對緩刑犯的考察工作,其工作須向公安機關報告,對公安機關負責。
現階段也有觀點認為,應將緩刑的監督考察工作交付給人民檢察機關,該類觀點認為在刑事案件裏由於是由檢察機關提起訴訟的,故檢察機關最瞭解整個案件的狀況及犯罪人的主客觀因素,檢察機關最有資格提出緩刑,相應地,緩刑的監督考察工作也理所應當由檢察機關負責。並不認同此種觀點,因為公安機關是我國維護社會治安的主要行政機關,具有管理户籍的權力,與其他機關相比最直接接觸緩刑人員本人及所在單位、基層組織,由公安機關負責緩刑考察,能夠使緩刑工作充分地落實。
二、緩刑考驗期限的起算方式有哪些?
實踐中緩刑的考驗期限起算方式有以下幾種:
1、從判決生效時起算。《刑法》規定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即是指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因為“確定”的意思就是不可更改,而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後才是不可更改的,所以緩刑考驗期應從判決生效時起算。
2、從宣判時起算。《判決》一經宣判,其內容就已經確定,非經法定程序不能更改,故從宣判之日,緩刑考驗期就已確定,排除了判決生效時間的不確定性,可以體現判決的嚴肅性和確定性。
3、從交付執行時起算。這種觀點認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判決和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後執行。而緩刑是刑罰的執行方式,所以緩刑考驗期應從交付考察機關之日起算。同時認為,從交付執行時計算,也有利於維護相關法律的統一性。
緩刑考驗是有期限的,可以從判決生效開始計算,也可以從宣判開始計算,交通肇事判決緩刑是需要考察的,也就是需要經歷緩刑考驗,緩刑犯由公安機關來考察,由其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配合,緩刑的監督工作由專職人員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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